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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税  局公告2014年第50号

2014年09月10日 (水) 22:25

【政策】 于 券      税  的公告
2014-09-09 中国税  
国家税  局
 于 券      税  的公告
国家税  局公告2014年第50号

   将 券      税有   明 如下:
  按照 行  税政策 定,金融企 从事 券    ,以 券的 出价 去 入价后的余     , 入价 以 券的 入价 去 券持有期 取得的收益后的余  定。
  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。此前未 理的事 ,按照本公告的 定 行。
  特此公告。
  国家税  局
  2014年8月28

  解 
 于 券      税  公告
  一、 介  公告出台的背景
   于 券     税     ,《 政部国家税  局 于  税若干政策  的通知》( 税〔2003〕16号)第三条第(八)款 定:“金融企 (包括 行和非 行金融机 ,下同)从事股票、 券    以股票、 券的 出价 去 入价后的余     。 入价依照  会 制度 定,以股票、 券的 入价 去股票、 券持有期 取得的股票、 券 利收入的余  定。”部分 税人和税 机 反映, 券持有期 取得的利息是否  入 税   ,  局予以明 。
  二、如何 定 券      税 税   
   税〔2003〕16号文件中所述 券持有期  利收入,就是 券持有期 取得的全部收益,包括利息收入。因此,金融企 从事 券    ,以 券的 出价 去 入价后的余     , 入价 以 券的 入价 去 券持有期 取得的全部收益后的余  定。
  原文   1771   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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