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政策】 于 券 税 的公告
2014-09-09 中国税
国家税 局
于 券 税 的公告
国家税 局公告2014年第50号
将 券 税有 明 如下:
按照 行 税政策 定,金融企 从事 券 ,以 券的 出价 去 入价后的余 , 入价 以 券的 入价 去 券持有期 取得的收益后的余 定。
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。此前未 理的事 ,按照本公告的 定 行。
特此公告。
国家税 局
2014年8月28
解
于 券 税 公告
一、 介 公告出台的背景
于 券 税 ,《 政部国家税 局 于 税若干政策 的通知》( 税〔2003〕16号)第三条第(八)款 定:“金融企 (包括 行和非 行金融机 ,下同)从事股票、 券 以股票、 券的 出价 去 入价后的余 。 入价依照 会 制度 定,以股票、 券的 入价 去股票、 券持有期 取得的股票、 券 利收入的余 定。”部分 税人和税 机 反映, 券持有期 取得的利息是否 入 税 , 局予以明 。
二、如何 定 券 税 税
税〔2003〕16号文件中所述 券持有期 利收入,就是 券持有期 取得的全部收益,包括利息收入。因此,金融企 从事 券 ,以 券的 出价 去 入价后的余 , 入价 以 券的 入价 去 券持有期 取得的全部收益后的余 定。
原文 1771